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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於109年10月1日贈與農地給兒子,經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在列管期間內,經拍賣後,是否要補徵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同款中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若農業用地5年內之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後,屬於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須追繳贈與稅。(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請問公司購買商品禮券當下已取得發票,發給全體員工 需要扣繳員工薪資所得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針對營利事業外匯帳戶之兌換損益,在財務會計及稅務之認列規定不同,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或負債,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是在稅務申報上,因為這筆損益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0月25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7.9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790萬元,嗣後A公司於110年12月20日收取貨款美元60萬元,結匯匯率為27.1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48萬元【美元600,000元*(27.9元—27.1元)】,可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至於未收貨款美元40萬元,於110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110年12月31日)之美元匯率27.5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16萬元【美元400,000元*(27.9元—27.5元)】,因該筆虧損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除,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因新興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需求持續增加,帶動全球晶片需求,以及供應鏈缺料狀況逐漸改善等因素,本國營利事業出口貿易金額逐漸升高。然而受到疫情影響新臺幣匯率仍不斷波動,也將影響外銷廠商年度獲利,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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