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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若A投資人持有上市(假設台積電)股票,以其股票抵繳A與B合資成立的一般投資公司資本額,請問: 1.台積電的股東由A變成投資公司,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1.425/1000 2.抵繳股款,因為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其抵繳差額還要繳證券交易所得稅(上市公司停徵)?

Q:今天記帳事務所來公司說11_12月份發票送錯了,問題已經有開出去了,事務所說辦更正就好,不會罰,是這樣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將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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