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豐原併購諮詢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北屯電子發票b2b b2c諮詢, 台中大里稅務數位及科技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推薦公司投資及併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自用住宅,嗣借新還舊「增額貸款」之利息支出,因非屬購屋借款之利息,不得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得以作為扣除額,係為實現住者有其屋之政策目的,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是須為原始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始有其適用,至因其他原因貸入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則無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貸或增貸,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扣除,且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間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貸款10,000,000元,嗣考量貸款利息及實際需要,以借新還舊方式,於107年初向B銀行轉貸12,000,000元。其中8,000,000元用以償還A銀行貸款餘額,其餘4,000,000元屬增額貸款,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依B銀行107年度繳息清單利息金額140,000元,按A銀行貸款餘額8,000,000元占B銀行貸款金額12,000,000元之比例計算。若甲君107年度無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其可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93,333元〔140,000元×(8,000,000元∕12,0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將原房貸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之情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具相關憑證,就原始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並非扣除轉貸後的全部利息支出,倘納稅義務人有申報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就近向國稅局洽詢。

Q:您好,我司4/1外銷出口,4/9發生此筆出口之銷貨退回,此銷退與原銷貨為同期,請問該銷退之會計科目在帳上應作銷貨退回,還是應作銷貨收入之借方?謝謝回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甲與受讓人乙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乙,甲將其價值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為100萬元,稅額為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乙(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A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乙取得該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ACC711CEV55CE


台中北屯企業併購顧問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北屯商業登記 事務所「暫結」半年帳做什麼?對我有什麼好處? 分離式元件產業節稅方式台中申請公司 雷射鑽孔機、鑽頭產業節稅方式 機器人產業節稅方式

arrow
arrow

    n7adkhy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