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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來電詢問:已收到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含退稅確認申報書,如何申辦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含退稅確認申報書,查對資料無誤後,除至國稅局繳交紙本確認申報書外,也可以利用手機或平板等行動裝置,透過網路,掃描稅額試算書的QR-Code行動條碼(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專區)並以瀏覽器開啟,連結到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作業(或直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進入後,選擇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方式身分驗證),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試算書上之本案線上驗證碼,點選「執行身分驗證後」,選擇退稅方式(指定帳戶轉帳退稅或憑單退稅),並確認居住所(通訊處)住址及聯絡電話是否變更,點選「確認送出」,當畫面顯示已完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訊息,即已完成申報作業,在家等領退稅款項。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上年度的結算申報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申報繳(退)稅成功者,除依上述網路回復方式外,也可以直接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依語音提示訊息順序,於接通後按0、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線上驗證碼,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完成申報作業。國稅局提醒,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於申報期間以稅額試算書線上(含語音)確認回復的退稅案件,將於今年7月29日收到退稅款項;民眾欲查詢是否回復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稅額試算服務」項下之「申報查詢」,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服務(含繳稅)回復結果查詢」輸入身分證編號及民國出生年,查詢個人是否完成申報。國稅局更特別呼籲民眾注意,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得內容不能增刪,也不包含大陸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所得內容有異動,則請依正確所得來源自行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書及繳款書已掛號郵寄,繳納期限自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5日,民眾收到補稅繳款書請依限繳納,如有疑義,請於繳納期限屆滿前向發單稽徵機關洽詢。該分局指出,目前繳稅方式多元,納稅義務人如核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即可依繳款書背面說明自行選擇繳稅方式,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如逾繳納期限,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且只能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請務必留意以維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5歲以下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每名子女可扣除12萬元,但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現行為670萬元)。  該局說明,父母倘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5歲以下子女之情事,而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且無首揭3種情形者,得依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6規定,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係指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辦理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例如5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均因在監服刑而未能履行扶養義務,而與祖母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並由祖母實際負責扶養,其祖母即可提示幼兒父母在監證明文件以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5歲以下子女之權利義務,而由祖父母以外之人依民法第1094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等規定擔任其子女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妥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如有實際扶養該5歲以下之受監護人,且無首揭3種排除適用之情形,其依所得稅法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將該5歲以下之受監護人列報為其受扶養親屬,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5歲以下幼兒之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經法院選定伯父為監護人,如符合前述說明,該伯父亦可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憑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者,應確實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之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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