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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我想請問台灣人(自然人)在台灣提供勞務所收取的海外公司佣金,若因要完成該業務而需支出的成本,是否可以扣抵綜合所得稅? 支出的成本為台灣自然人(非營利事業)與海外個人(非台灣人)所簽訂的契約,由海外個人在海外提供技術服務支援,並由台灣自然人依據海外個人所提供的收據及契約金額匯至指定帳戶(匯款明細皆有附註所依據的收據編號)。 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將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應台商返鄉投資意願增加,行政院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台商對土地、人力、資金、水電與稅務等五大需求之政策措施,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以積極協助企業回台投資。財政部為配合上開行動方案,特由各地區國稅局設立聯繫窗口,以快速有效提供台商客製化稅務法規及個案交易疑義諮詢服務。另行政院於108年6月26日核定「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其中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沿用上開服務機制,稅務專屬服務相關內容,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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