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建設公司稅務諮詢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潭子數位鑑識與舞弊偵防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北屯設立行號, 台中中區網拍創業登記

Q:客戶寄一批貨來台維修 (非台灣出口之產品),維修完成再復運出口 1. 請問其進出口的統計方式及納稅辦法該如何選擇? (G1-XX、G3-XX) 2. 若進口已繳VAT,該如何申請退還? 3. 出口是否須申報0稅率? 謝謝

Q:想請問會計師”自有住宅”供公司營業使用,房屋稅可以申請房屋稅 六分之一面積作營業用。 那如果是 ”朋友”的住宅供我司營業使用,他也可以申請六分之一營業面積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該局進一步表示,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上開立法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個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6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嗣後甲君於108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06年7月16日起5年內,即至111年7月15日止,該受贈土地仍需繼續作農業使用。該局特別提醒,農地贈與雖可免併計遺產課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因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台中北屯交易稅務、法律與人力資本諮詢
台中逢甲申辦刷卡機 出版業產業節稅方式 企業資源規劃產業節稅方式台中大里勞健保投保單位成立 食品添加劑產業節稅方式 放射治療設備產業節稅方式

arrow
arrow

    n7adkhy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