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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已於日前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在今(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適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賦稅人權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對於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每年會公告當年度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以110年為例,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之60%,再四捨五入至千元,計算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調高1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1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了。該局舉例說明,張家為4口之家的雙薪家庭,未滿70歲的張阿明夫婦扶養就讀國小的子女2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20萬元,張家當年度免稅額35.2萬元(每人8.8萬元×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及特別扣除額0元(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0萬元)合計數為59.2萬元,低於張家110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76.8萬元(19.2萬×4人),其差額17.6萬元(76.8萬元-59.2萬元)還可自綜合所得額減除,因為110年度每人可扣除之基本生活費比109年度提高1萬元,綜合所得淨額減少4萬元(1萬元×4人),將減低張家稅賦負擔。南區國稅局溫馨提醒,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除落實憲法上的各項權利之保障,更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來提供民眾必要之協助,如遇稅捐爭議需溝通協調、申訴、或欲諮詢行政救濟方式,均可透過電話、傳真或線上申辦等管道,向納保官尋求協助,該局已將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相關資訊,保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

Q:請問非公司員工,未加勞健保, 因協助公司案子進行房屋權利金轉移, 從中獲取佣金25萬,請問此筆款項是否需要繳二代健保?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於今(110)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1萬元(18.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8.5萬元(91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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